这样,查询 “财务费用—利息收入”科目的明细账,本月发生合计数为0;查询余额表的时候,就查不出这个科目的发生数。容易让会计产生误解。
另一方面,编制损益表的时候,因为损益表模板的公式 “财务费用”的本月数是取“财务费用”科目的借方发生数。在这种情况下,编制的损益表上“财务费用”的数据就取不到该利息收入的数据。导致损益表上利润总额不正确,从而导致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之间的勾对关系无法满足。
综合以上原因,建议财务费用的发生数都放在借方核算,利息收入作为借方的红字处理。在软件中填制凭证如下:
借:银行存款 60
引申:这个原理可以引申到损益类科目的其他科目,收入类科目发生放在凭证贷方,费用类科目放在凭证借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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